南宁市青秀区商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物核对处置状况的布告 (南宁市尝不忘桂林米粉店运用的大碗)
当事人运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(大碗)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,责令当事人改正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,决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:正告。
整改状况:1、收到《查验陈述》后当即进行排查整改; 2、严厉依照该店拟定的“餐具清洗与消毒的规范”训练履行履行;3、展开门店训练会,加强职工的食物安全法令和法规学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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